员工个人购买社保问题讨论
案例:张某在某市工作多年,已连续缴社保13年。但最近因个人感情原因,到另外一个省份重新找了一份工作。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张某提出自己在老家已以个人名义缴了养老和医疗保险,不需公司再为他购买五项保险,公司只需把给他交社保的费用补给他就可以了,这样公司还可以省一笔费用。公司为了避免以后的劳动纠纷,人力资源部要求张某提供了一份证明,证明自己已缴社保不需公司再为他缴五项保险。请问:这样做合理吗?公司还需让张某提供哪些证明?在劳动合同中公司该如何规避这一风险?
是他自己要求不上的,为什么还要补给他钱。。。。。。 这种做法完全合理合法,只要证明这个员工缴纳社保就行了。为保险起见,可以这样:该员工的社保缴费单据由公司报销。公司应该承担的部分返还给个人。这样的话基本可以保证不会出现什么法律纠纷。 若发生工伤的话,后期单位准备如何处理品 到时候发生劳动纠纷,公司仍然需要补缴社会保险,但写了这份材料,劳动者如果以此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要考虑劳动者生病和工伤的风险。建议还是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公司交的社会保险是按工资总额缴纳的,工资造册了,但社会保险员工不买,钱已经征收走了,单位还要额外拿钱出来给员工个人,作为不买社会保险的补贴,没道理。 我觉得这个问题挺复杂的。涉及到养老、工伤、医疗等问题,比如:将来他去哪儿退休?按这么说,只能回原籍,他缴社保的地方,他是没办法在这个城市退休的。医疗和工伤就更是问题了,定点医院怎么办?如果不是急诊,转院手续麻烦不麻烦?工伤出现,这算什么?还有,他是以个人名义缴社保,他是什么身份?自由职业者? 这样做合理(但并不合法)。
公司让张某提供任何资料或证明都没用……
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责任和义务,除非是双重劳动关系,否则任何理由不办理都是违法的。所谓的员工书面申请、承诺、保证、协议约定什么个人参保企业报销,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真到发生劳资纠纷的时候,企业虽然可以要求员工退回已报销部分,但同样会面临被判决补缴社保的结果。
有这种行为的企业不被发现当然没事,被员工举报了或者提起劳动争议,一告一个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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