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天工作制的计薪天数
国家规定的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但是我们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半工作制,我们的计薪天数能不能这样算:(365天-1.5天*52周)÷12月=23.9天
这样可以吗?
我认为不可以,多出的天数应该支付加班费或者安排调休。 竹梓 发表于 2013-3-27 14: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认为不可以,多出的天数应该支付加班费或者安排调休。
但是5.5天的工作时间并没有超过40小时啊 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每周40小时以内)的岗位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你们单位的中高层管理干部、司机、采购和销售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周工作小时没有超过40小时的,就是标准工作时间,也是按21.75计 我朋友的地产公司,是按照23.9天来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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