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ong184025 发表于 2013-4-15 09:08:52

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处理(劳动关系有所变更)

本帖最后由 xiong184025 于 2013-4-15 09:31 编辑

最近朋友碰到这样一个案例:
赵某与2010年1日入职A公司,之后公司均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2012年9月,与其沟通将其调入B公司(A与B属同一法人,但人事关系独立)担任高级工程师兼项目组长,并签订劳动合同至2015年9月,现公司发现其对外有兼职,并且经常上班迟到且项目延期,想将其辞退,赵某现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其在A公司的两倍工资及在两家公司的经济补偿共16万。请问公司如何处理此事?(尽可能减少赔偿)

sunshinelzm 发表于 2013-4-15 10:22:53

本帖最后由 sunshinelzm 于 2013-4-15 10:43 编辑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该案例中,支付赵某双倍工资的期限是从2010年2月至2010年12月。
2、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给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劳动者在一年内对此未提出权利主张的,按超过仲裁时效处理,不予保护。计算方法为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常为提起劳动仲裁之日)起往前倒算一年,按月计算,超过一年的双倍工资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赵某如果现在去仲裁,已经无法追讨双倍工资,在法律上已经默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附图是我针对之前一案例做的,可把本案例的时间换上去即可,如果有交叉则产生双倍工资)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根据该条文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反之,如果不存在以上两种情形,劳动者即使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即,该条文规定也并非禁止双重劳动关系。
   也就是用人单位需要一定的证据,至少需要:
(1.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2.有足够证据证明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注意,是“严重影响”);
(3.用人单位曾经指出而员工没有改正(企业必须保留证据)。
4、如果赵某经常迟到,那么可以结合企业的考勤制度,是否能够累积达到严重违纪解除
5、至于造成延期,必须要有证据证明是赵某的原因,最重要的是结合企业的规章制度来处理。

xiong184025 发表于 2013-4-23 11:09:39

sunshinelzm 发表于 2013-4-15 10:2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 ...

非常感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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