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土房产局开通热线 答疑“国五条”细则】
1.自4月3日起,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第三套房,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第二套房,无法提供相应个税或社保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购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2.购房人提供伪造证明材料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和产权登记手续,并记入信用档案且5年内暂停其在本市购买住房资格。3.对出售自有住房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对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原值的,按交易总额的1.5%计征。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4.主管部门将对商品住房预售方案进行预审,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对报价明显高于项目前期成交价格和周边在售项目价格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或暂不办理现房销售备案。主管部门将对商品住房预售方案进行预审,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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