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之怀抱 发表于 2013-4-19 10:20:57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了、

axinHR 发表于 2013-4-19 10:29:28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jayhang 发表于 2013-4-19 12:12:25

“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个规定本身有点模糊。是指“连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期间,调岗、晋升、大区/部门间调动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呢”还是“如果辞职后再回到同一用人单位就不能约定试用期,不管你应聘什么岗位。”  

jiangboyeah 发表于 2013-4-22 10:22:49

曾经咨询过劳动部门,的确只能约定一次,第二次入职不能再约定试用期。

香初叶子 发表于 2013-5-3 09:47:38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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