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问题
张三于2011年11月15日进入A公司,签订三年合同,约定试用期5个月.试用期间其表现尚好,但在第三月时,张三因家庭原因离职。六个月后,张三同公司联系,双方都有意重新建立劳动关系,但如何处理试用期呢? 同一期劳动合同或者续订的劳动合同内不能约定两次试用期...........至于离职了又回来的 可以正常约定试用期 你说了表现良好,如果还是同一岗位,那还有使用的必要么?此外,协商 离职手续办妥之后,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应该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限,可以协商沟通先 二次入职是不需要的吧? 离职手续办妥之后,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应该可以重新约定试用 看你公司的制度呗,如果没有对离职员工再入职有什么政策的话,就按一个新人一样重新签订合同 了解学习了 markkk2010 发表于 2013-5-31 13:4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说了表现良好,如果还是同一岗位,那还有使用的必要么?
此外,协商
如不约定试用期,若试用期采用完成一个项目来进行考察,可能恰逢项目前工作表现尚好,但未必能代表他有完成整个项目的能力。如约定试用期,可能与法规规定同一单位不能约定两次试用期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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