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地址变更
公司旗下有几家分公司,北京那边就有两家分公司。其中一家分公司有个员工的合同期限是2012.3.5-2015.3.4,该员工在2013.5.1转到北京另一家分公司,分公司与其签订了新的合同,合同期限是2013.5.1-2016.4.30,并在合同里面写明试用期是从2012.3.5-2012.7.5{:soso_e127:},最后签订的日期是2012.3.5{:soso_e127:}两家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人。
本人接触合同时间不久,就此份合同有以下几个看法,请各位提提意见哈。
1、合同地址变更,除了签订合同变更协议以外,是否可以像以上操作方式重新签订合同?这样算不算是第二次签订合同,2015.3.4之后是否就要签无固定期限的了?
2、假如可以按照以上操作方式重新签订合同,不可以再约定试用期。最后签订的日期应当是2013.5.1.
请大家指教哈 1、可以重新签订,但要办理入离职手续(而不是调动手续)来规避签订合同次数;这个分具体情况,但是可以明确的是公司主体不同了!
2、约定试用期(合法与否),看你“调动手续”如何操作。
坐等高人解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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