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yhang 发表于 2013-6-9 16:26:23

谈谈劳动者入职担保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
常见行为:
1、以各种名义扣押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等证件;
2、单位出资,员工考取的相关证件;
3、要求入职人员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
4、收取服装费培训费劳保用品费工作证成本费等。
行为分析:
1、4比较好理解,对2、3具体剖析。
2、有些用人单位认为是单位出资培训的,员工取得的相关资格证书,理所当然应由单位所得,并保留扣押,这种情况常见于建筑行业、招投标单位等。这种做法明显是违法的。资格证书具有人身依附性,资格证书上载有证书人署名,身份证等相关信息,其所有权当然归属证书署名人,单位无权扣押。当然,类似这种情况单位可与员工约定在运用到该证书时员工应及时提供。
3、关于要求提供担保人。很多单位,尤其是财务、采购等岗位,入职时要求其提供财产担保或人员担保。这种情况法律上是禁止的,但也有例外。比如说上海高院就规定在劳动者占有用人单位价值较高的财产时,双方可以哦约定一定的合理担保(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意见》十二、劳动者占有用人单位价值较高的财产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设置担保的效力。
   但该意见不具有普遍性,纵观全国,也仅上海市此法条先例了。

waixuan2013 发表于 2013-6-9 16: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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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8 发表于 2013-6-14 21:01:55

学习了!提供担保人也不可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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