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lingqing 发表于 2013-6-13 16:23:52

关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赔偿案例

最近接手了一起这类的案例:

案例背景如下:

公司一名员工由于精神分裂被其家人带回,由于该员工工作了一年多,因此给予了12天的有薪病假(属于公司病假的范畴),病假休完之后还给予了3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快到了,部门经理不愿意在录用该员工,需要我们和她解除劳动合同。

目前存在的问题如下:
1、该员工的病例见休单第一单写着头痛(不是精神分裂),直到第二次见休单才写着精神分裂。
2、该员工老家不在本地,其父母和家人不希望我们过多的与其通电话,说会刺激该员工。
3、起先总经理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我们以旷工三天为由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我们的操作流程如下:
1、首先与部门经理确认要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2、与劳动局确认员工患病,哪怕医疗期满,也不能以旷工三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该员工的医疗期即将到期,我们需要立刻向总部申报特殊案例,拿到经济补偿金

因此与总经理沟通之后,我们开始按照流程申请经济补偿金:
考虑到医疗期的相关政策有: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该员工已经确诊患有严重精神病,如果按照医疗期延长的原则,可以延长12个月,24个月内休完。但是需要员工申请,公司审核后上报。这一步我们没有通知员工家属。

我们根据其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仅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一个月的工资,没有发放医疗补助费。理由是没有通知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我们有咨询过,劳动鉴定的需要本人申请,并且流程时间比较长,员工家属也不清楚有这一条。

我们与员工家属沟通,确认他们同意我们的做法,于是我们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文件,要员工家属(作为监护人)签字确认之后,开始申报赔偿。最后解除了劳动合同。

大家觉得还有不妥的地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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