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小王可以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小王于12年12月应聘到一家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为所在县级市的郊区工业园区,2013年公司由于各种原因将办公地点搬至青岛市内,离原工作地点较远,小王因为需要照顾家庭,所以无法到新的工作地点上班,与单位协商,单位称合同上工作地点写明为:青岛市及其他地区,个人申请解除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请问单位的这种说法对吗?谢谢!合同上写明了工作地点为青岛市及其他地区,说明有可能安排在上述区域工作。因此,以需要照顾家庭,无法到新的工作地点上班为由申请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因不涉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故不涉及赔偿金。 我爱书 发表于 2013-6-14 09: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合同上写明了工作地点为青岛市及其他地区,说明有可能安排在上述区域工作。因此,以需要照顾家庭,无法到新 ...
有道理{:5_239:} 实际的工作地点并没有离开合同所签订的工作范围,即合同约定内容并没有变化,现该员工以此条件来提出离职,是不存在赔偿金的 不能这样武断的。
企业搬迁是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虽然合同上有约定青岛诸地点,但实际执行中还是要看搬迁时是否真的给员工上班制造了不便才能定的。如原来上班时间可能只有十分钟,搬迁后可能需要几小时,这种情况仲裁极大可能是企业败诉。
所以不能一概而论,虽然原则上企业本市搬迁一般都不会涉及赔偿,但也有跨区搬迁就要求赔偿的。
仅供参考。 学习到了。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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