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中的工伤认定
大家好!请问如果签《劳务合同》,那工伤认定是怎么规定的?恳请各位赐教!{:soso_e183:} 工伤认定是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你这个问题中,其实我觉得有三个问题,一是如果签了劳务合同,但实质上是劳动关系,还是要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其二,工伤是以劳动关系存在问前提,劳务关系中如果雇员受伤,要依照人身损害赔偿来处理的;其三,工伤不区分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人身损害赔偿要区分责任的。 本帖最后由 水之一方 于 2013-6-20 09:59 编辑
ycdbkun 发表于 2013-6-20 08: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这个问题中,其实我觉得有三个问题,一是如果签了劳务合同,但实质上是劳动关系,还是要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
受益颇多!{:soso_e160:}再问下,如果签订劳务合同的对象是以其公司的名义在外从事相关业务活动,那即使签的是劳务合同,实际上还是劳动关系吗? 依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判定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以该《通知》为基础,结合《民法通则》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主要从以下方面来区分: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国享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应该是法人组织或者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因此,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双方既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为自然人,另一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在劳动过程中是否接受用人单位制度的管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接受用人单位制度的管理。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提供物是物化或者非物化的劳动成果,不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劳动者如何完成这个劳动成果,用人单位不干涉,而仅仅依据双方的约定对劳动成果进行验收,即劳动者的劳动具有自主性、自由性,不受用人单位制度约束。
3.国家干预程度不同。由于劳动关系中当事人双方具有隶属性,因此劳动法律确立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国家通过立法适度的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来实现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如确立劳动安全保障以及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等;而劳务关系中当事人具有平等性,因此,法律以充分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尽量减少法律对于当事人自由的限制。
4.劳动的直接提供者不同。劳动关系中,由于其具有人身属性,不得替代履行,因此,劳动者应该亲自履行劳动给付义务。而劳务关系中,义务人可以自己履行,也可以再雇佣他人完成相关义务。
5.确定报酬的原则及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其报酬具有分别性质,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应该遵守工资给付的相关规定;而劳务关系中,其报酬是作为劳务对价而支付,因此,应该遵守商品交换的基本规则。
6.法律适用以及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等。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应该适用劳动法,其纠纷解决应该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进行;而劳务关系则应该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民事诉讼程序来处理相关的纠纷。
你所说的工伤,其实应该是小定义的工伤,就是有工伤保险支付的那种,签劳务合同工伤保险是不负责的哦,但是该员工是在为你们公司工作的过程中造成的伤害,那么受到的是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除了要支付医疗、误工、陪护等的费用外可能涉及到要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以上个人看法 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上班时间,上班地点,以及上下班正确的路线发生事故,都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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