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说法律之企业如何规避社保?
本帖最后由 woshishui007 于 2013-6-20 14:46 编辑图说法律之企业如何合法规避社保? 图∕文 齐精智律师 2011年7月1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国家以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形式确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企业必须依法缴纳。 社保支出负担沉重,企业该如何合法规避社保? 一、 劳务派遣。 中小企业将企业核心岗位的员工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将非核心员工通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中小企业工作。中小企业作为用工方只负责用工,而无劳动关系。 一旦出现缴纳社保方面的劳动纠纷,劳动者只能去找劳务派遣公司,给中小企业用工带来一定的便利。
二、 劳务外包。 中小企业将企业的非核心工作从原有单位剥离出来,以非核心工作为合同协议的标的与其他企业签订合作协议。通过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协议将中小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转化为两个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没有了劳动关系自然就不需要缴纳社保。 在建筑领域中,建筑劳务分包就是典型例子。
三、 优势企业(甲方)无偿使用乙方的员工 在大型超市中,超市对于供应商来讲属于绝对优势企业。超市往往利用这种优势逼迫供应商将促销员的日常管理交给超市,而供应商与促销员签订劳动合同,承担一切因此产生的工资报酬及社保支出。 超市达到了用工的目的,而不用承担任何用人单位的责任。
四、 大量使用在校学生在企业实习。 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在校大学生还不是合格的劳动者,所以在校大学生与企业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一般的劳务或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就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也就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 实习包括教学实习与毕业实习。特别强调的是用人单位不能和学生签订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就必须缴纳社保。
五、 聘用已经领取社保的退休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经不是我国劳动法上的合格劳动者,所以用人单位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 但注意,已经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但还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的规定,属于劳动者。即用人单位与已经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但还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之间依然是劳动关系。 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特约律师
学习了,感谢分享, 思路比较开阔,实践操作有待商榷。 以上都是实践中已经使用的。 楼主分析得很到位,学习了 学习一下 学习一下!
请教一下LZ:已经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但还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的规定,属于劳动者。即用人单位与已经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但还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之间依然是劳动关系。
这部分人怎么为其缴纳社保,对于这部分人,社保局不给办理社保缴纳的。。。。 很透彻,长见识啊 这个方法是好,但请允许我有不同意见:
1、劳务公司,请注意它的资质,发生劳务公司甩包袱走人的事情不是一次两次了,尤其是遇到麻烦的时候,包括工伤,要知道用人单位和劳务公司说句不好听的是一根绳子上的蚂蚱,出了事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劳务公司资本很小的,他说倒了就倒了说跑了就跑了,最后还不是企业倒霉。
2、退休返聘,年纪大了,不服不行,企业在取得他们丰富经验的同时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用人风险,说不定什么时候就是个工伤,大家注意了,这个是退休人员,是不能参与到工伤保险的,这个只有企业全额买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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