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公司真实情况,恳求牛人提供解决方案,万分感谢!!
公司在泉州的分站早在1年前撤站,当时泉州有一个员工刚好怀孕,这个孕妇的哺乳期到2013年8月2日结束,在这之前公司都是全额发放工资,现在打电话谈离职补偿,结果对方告知又怀上第二胎了(这种奇葩员工真是世间罕见),这边发邮件让她提供准生证及医院证明,对方答应一周内提供。1、像这种分站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哺乳期的工资应该全额发放吗?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2、又怀上二胎的情况,公司不可能再当冤大头了,应该怎么处理,有没有相关章程?
1、《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第9条规定,女职工产假90天期满后,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半年至一年。请假期间,单位发给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75%的工资,工龄连续计算。
2、哺乳期怀孕,我觉得首先是要看看她是不是合法生育二胎!其次,就是安排她到指定的大型医院作妇检,以避免欺诈行为的发生!
如果确定有小孩,又是合法的,应该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
坐等高手!!!
1.分站撤销,无法提供劳动岗位,如果合同未到期亦在哺乳期,那应该按照解除合同的方式予以补偿。
2、既然解除了合同就不管其二胎了。 学习一下~~~~~~~~~~~~ 是啊,........................ 分站撤销?请问分站是否是独立注册的公司,如果撤销是否可按公司提前解散情况处理。 很简单,违反生育规定就是违法计划生育政策,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呵呵。。特殊事件。。
二楼说的有道理
个人认为:公司关闭,对孕期人员,终止合同时,除了补偿金以外还应支付三期中的费用。。
这样也就不存在再次怀孕的事。。
象楼主碰到的这事,一方面可以查二胎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以已经履行了终止劳动合同时所应要支付的全部费用来作为理由拒绝对方延续合同的要求。。 本案符合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解除。解除的经济补偿金依据
其经济补偿金依据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 原来撤销时没有解除合同,现在如是合法生育,肯定要出钱了,赶快拿笔钱,签解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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