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ngqh 发表于 2013-7-7 16:46:26

关于竞业限制

2011年公司与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约定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去同行或竞争对手就业.并在竞业限制中约定:“公司不支付竞业补偿金视为放弃对员工竞业限制的约定”。2012年9月初该员工提出离职并于9月上旬得到批准.9月底办完辞职移交后,员工询问人力资源部关于竞业限制的事,得到口头答复是已不必履行.2012年11月起,员工至其他行业上班,继续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
2013年6月,该员工看到司法解释4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1.司法解释4出台之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应该双方协商解除,司法解释4则明确,单位可单方解除,但需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代通知金;2.劳动者在未收到补偿金的第三个月起,向单位提出支付申请,法院应该给予支持.于是该员工向原单位提出,并指出,没有收到单位出具的书面解除协议,单位应该履行.原单位回复,解除通知已在员工的辞职申请中注明,员工已签字确认.员工不服,说是单位随意在离职书上添加,单位的行为不道德.并且指出,竞业限制中“公司不支付竞业补偿金视为放弃对员工竞业限制的约定’,该协议在2011年签订,如此的约定内容不合法。
该事僵持中.作为HR,应该怎么处理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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