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yhang 发表于 2013-7-10 21:37:47

又是一个电话说说的,建议你家要准备一个录音电话了。HR部门必备。

幻想中的现实人 发表于 2013-7-11 09:57:21

如果还是这样计算考勤发工资,还是会出现这样的事,还是从根源解决为好,事后不如事前

农泯儿 发表于 2013-7-11 17:08:52

看来,一个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完整性还真是很重要啊

海边追风 发表于 2013-7-12 10:56:07

每个地区的情况我还是有区别的吧!
我是烟台的,我们这里就业,必须有上一家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才可以与下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公司可以给他继续缴纳,但是如果他在假期结束后就办理辞职,HR部需要告诉他补缴金额及原因,一般的员工都会缴纳的;
当然员工请这么长时间的假期,情况太特殊了,给他点“恐吓”,比如在哪里住院?说要去看看他,O(∩_∩)O哈哈~

刘刘110110 发表于 2013-7-12 15:22:21

我们一般入职都要求把养老本交上来,由公司保管,如果员工不办理离职手续或其他还没交接完的工作就不来上班的,我们会把保险给停了,员工去下一家单位找工作买保险需要提供养老本会自己来找我们,我们再把他欠公司的钱或其他手续都补完才给养老本

一锋化千羽 发表于 2013-7-21 10:40:56

建议:把公司的发薪时间调整一下

javaedge 发表于 2013-11-7 17:19:21

建议按公司考勤制度,如果联系不上,请拟公司名义发函邮寄他家,自己把快递单留好,限他什么时候来上班或办理离职手续。几天之内如果没有回公司,根据***规定就通报解除劳动合同,不要写辞退,辞退要给赔偿的

aeac0509 发表于 2013-11-22 15:08:39

个人理解这件事情是几个方面:第一,既然18号发25号的工资,那么肯定存在如果员工19号离职,那么19-25号的工资如何处理的问题,如果公司有规定那就遵照执行,如果没有规定,那就补充完善,或着就是直接忽略,多发白送了。第二,按照要求,工作期间要给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这个工作期间肯定也包括病假期间,因此保险应该继续缴纳,除非合同解除;第三,关于员工是否是恶意行为,需要有足够的证明,不能臆测。前面提到的证明通知传达是必要的;此外,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肯定存在如果员工恶意违反公司规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遵照执行即可。第四,如果员工确实是恶意行为,也可以通过协商沟通、劳动仲裁乃至法律诉讼的形式将企业损失追缴回来。当然,以上诸点建议可能都会是事后行为或者是造成或多或少的经济损失,但是相信,比照企业形象和信誉来讲,这点损失是不足为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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