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stdoit1010 发表于 2013-7-17 20:34:15

案例分享

    黄先生从1999年11月起在某县邮政局下辖的乡邮政所从事邮政投递业务,双方仅约定黄先生在邮政局规定时间内从事收送邮件和报刊、接邮车、揽储、商品分销、代收话费等工作。邮政局为黄先生提供了固定办公场所,发放了工作证牌、工作服及在银行开设的工资账号并发放了固定的工资报酬,但未为黄先生办理社会保险。工作期间,黄先生在工作中因表现突出,获得了邮政局“优秀投递员”、“先进代办员”的表彰奖励。2008年7月21日,黄先生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确认他与邮政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申请人仲裁申请请求,黄先生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点评: 法院认为,首先,黄先生与邮政局之间无身份上的隶属关系。其次,黄先生与邮政局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其他实质特征。再次,代办业务是委托合同履行的一种方式。从代为业务履行情况看,邮政局为黄先生发放工作牌号、工资卡以及荣誉证书等,这些是双方履行委托合同的一种方式。据此,法院最终判决黄先生与邮政局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属于劳务关系的委托代办关系。

justdoit1010 发表于 2013-7-17 20: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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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551586 发表于 2013-7-18 10:13:07

这种关系是如何判定的呢?

ww3221621 发表于 2013-7-18 11:23:41

临时工么,呵呵,这法院的法官判的可真经典啊,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要素,哈哈,劳动法果然是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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