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业限制
公司与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其中约定中有一条:公司有权随时停止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公司停止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视为公司放弃对员工竞业限制的约束。2012年9月,该员工离职。离职前问询人力资源部关于竞业限制的事,得到口头回复:已解除。员工当时只回答了句“你们这种做法有风险的”。
2013年7月,该员工想起这件事,提出:
1、自己履行了竞业限制约定,因为有竟业限制的约束,当时没有选择同行企业;
2、解除竞业限制,应该有书面协议;
3、根据司法解释4,单位应提前一个月提出解除,并支付3个月的代通知金;
4、目前该案子还在有效期内,希望单位给予一个说法;
单位回复:解除约定已在员工的辞职书上指明。
员工提出异议:在员工的辞职书上约定事项,应该让员工当场签收一份,否则视为单位恶意添加,公司这种形为,是不道德的。
而且关于竞业限制的签订事项和签订范围,没有经职代会审议。(其他制度都经职代会审议的)。
请问,能得到赔偿吗?
坐沙发等答案,嘿嘿 所说的,公司随时有权解除竟业有点含糊,员工在履行竟业条款时是根据公司的竟业协议来的,公司规定可以随时解除,那么解除时也应当有书面的解除通知,要不然员工可以以不知情为理由继续履行条款和索要补偿金! 企业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可以不遵守竞业协议。竞业协议必须书面解除。 没有啊,如果公司要求履行竞业限制,需要支付给员工竞业限制限制补偿金,这个不需要公司书面解除的。如果公司要求你履行,他会给你按月支付补偿金,所以公司没有要求,你自己自觉去履行,公司是可以不支付你补偿金。同理如果公司不支付,你去了有竞业限制的公司,你也是没有法律责任的。
其实中间那么多时间,你完全可以去竞业限制的公司,只是你没找到。这个解除是不是需要书面的通知,要看你们当时签的竞业限制协议上如何约定的了,如果约定不支付赔偿金就是默认不要求履行,那公司的做法是正确的。 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对补偿金未作约定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企业既然没有给付赔偿金,员工无须遵守。如若员工硬要遵守,也不关企业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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