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顺延劳动合同期?
HI,各位同学!今天有一个朋友问我,如果在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均没有提出合同续签与否的书面意见,则劳动合同期限在原劳动合同到期之日起顺延一年。” 但同时有了解到《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属于单位原因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而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单位可以主张终止劳动关系,但应支付经济补偿和未签书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请问是否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关于这一项的约定是无效的?谢谢大家!{:soso_e100:}今天看到了一个案例中提到:如果约定或者规定的发薪日是合法的,那么只要没有超出相应日期都不算无故拖欠工资工资。但如果约定或者规定是不合法的,即使写在了劳动合同中或者公司相关制度中,那么一旦发薪周期超过一个月都是违法的。
那么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自动顺延合法的前提是自动顺延有效。显而易见,“自动顺延”是无效的,那么这样约定也是无效的。 无效的吧,还是一般就是按照合同法来说明的呢 呵呵~~~劳动合同里的期限和食品包装上的保质期喷印标一样。这下能理解了吧!好好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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