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666 发表于 2013-8-6 10:32:58

在招聘项目启动之初,应该有一个确认责任书之类的文件签署,明确责任和各种后果的补充办法。这样用人部门在签署招聘需求的时候自然就会仔细的斟酌,同时如果真的出现如题的情况,也不用HR招聘人员一个人背责任。

贾定乾 发表于 2013-8-6 10:51:42

这是邀约与应约的关系,如果录用通知中有约定薪资待遇等,且给对方造成了实际损失(如对方已经辞职正准备去你单位报到),如果因此引起纠纷,一般法院会按照录用通知中对薪资的约定,判赔偿给应约方3个月工资。

建议:
1、录用决策慎重;
2、知道可能承受的底线后,尽量与应约方沟通,适当降低公司损失,不要影响公司声誉。

rengf 发表于 2013-8-6 13:26:07

这种情况从两个方面来说:一是与应聘者沟通,做好安抚工作,如果能推荐到其他企业,尽力推荐;第二方面,规范公司的制度流程,必须明确各部门的责权利,出了事得有人负责

guangjunhui 发表于 2013-8-6 14:08:17

大家回复的建议很好,学习了。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只遇到发了OFFER,应聘者不按时来上班的情况,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少见。

星光之夜 发表于 2013-8-6 14:38:45

    公司人力资源部发出Offer后,会存在两种潜在风险:一是求职者一方应承担的风险,由于公司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又通知对方不用入职。因为,求职者可能为入职做了相应的准备工作,比如,已向原单位提成辞职,或者为入职新单位进行了体检、开具相关证明等等。二是招聘单位应承担的风险,由于企业发出offer后,求职在收到offer之前,求职者可能找到更好的单位,求职者甚至到入职之日都不跟发offer的单位联系,最后招聘单位一直等不到求职者来报到。这两种现象在所有的企业都会遇到过。为了更加妥善处理这种事情,本人建议如下:
    针对第一种情况(企业决定不予录用):
      1、人力资源部注意一个细节,offer写个大概意思就好,这样从法律角度充其量也只能算是“要约邀请”,如果你在offer上写明劳动报酬、合同期限、具体岗位、工作地点、使用期限等等信息,就有可能被解读为是一份实实在在的“要约”。楼上有几个朋友提到几个法律字眼“邀约与应约”,法律上没有这些概念的。
     2、建议人力资源部及时、主动给当事人做个解释或说明,争取对方给予谅解(当然,对方如果为入职做好了相应准备,可能难以接受你的解释),你的解释也可能成为对方录音追求赔偿的证据,所以解释之前先认真思考说辞,说辞委婉点,以朋友的身份不要以公司的名义。中国人常说生意不存朋友在嘛,可以说以后还可以成为好朋友的、或说公司如果需要以后还可能聘他为兼职顾问、你应进入公司核心人才资源库等等(找好说辞,可规避很多风险)。
     3、在接到领导不予录用的通知后,也可以在公司内部先跟领导沟通,看看公司是否还有其他岗位暂时适合安排他,以后万一项目又启动了,至少在公司储备了人才,楼上也有朋友提到这点。在此补充一点就是,人力资源人员应该充分分析此应聘者的特长和优势,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与领导沟通。
    4、即使前面的工作都无济于事,求职者坚持要求追究公司责任的话(现实中确实存在这样固执的人),人力资源人员应该从劳动法的角度进行辩说,比如,跟他说明,法律规定劳动关系是从用工之日起确立、公司并为与其签订过正式的劳动合同,双方不受法律的约束(当然,有可能面临缔约过失的责任,但是有些求职者不一定懂那么多法律知识,你就直接告诉他不受法律约束,打消他诉求意念就达到公司目标的)。可能会对公司的信誉或名誉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这个方法只是针对那些一根筋的求职者。
   5、以上招法都没起到很好效果时,人力资源部还可以用背景调查这一招,告诉他经过背景调查发现其应聘时填写的资料与背景调查不符合,或有出入,根据公司管理制度,不予录用,等等,我想人力资源部可以用很多招法处理这样的事情。

  针对第二种情况(求职者决定不予报到):
   1、完善公司招聘流程,公司在发offer时,一定要在上面注明如果求职者如果不能报到,需提前多少天通知公司,否则算自动发放(让他感觉到此岗位来之不易),人都有这样的心理,越难得到的越会珍惜。
   2、公司在发offer后,不要立即终止约人面试,可以继续面试,储备备选人员。
   3、在offer发出之后,入职之前,安排人员定期与求职者联系确认入职事宜,随时掌握求职者动态。
   4、寻找共同认识的人,也可能是求职者的同事或家人,及时从其他方面了解求职者的动向。等等。时间关系,就说这么多。

孟燕SZ 发表于 2013-8-6 15:56:55

工作这些年处理了一例这样的案子,方法如下:
1、确认公司单方取消此份Offer后,第一时间详细深入了解此人以往的信息,重复深入的做背景调查,先了解到哪些信息是不真实的。(方法:简历上的资料背景调查、缴纳社保记录等);
2、HR与候选人沟通,据实说明公司的情况,希望其理解,同时也说明如果真要做背景调查,他提供的信息肯定也有部份与真实不符的。总之恩威并重,双管其下。
3、直接上级领导再电话与其沟通,希望得到理解,并期望以后能有合作机会。
4、此事确实属公司悔约,为表示诚意,提供公司产品两套给到了候选人。

处理此事的同时,重新审查Offer或录用通知书、招聘等相关文书,尽量做到免责,防范法律风险。
个人建议:以上方法更适合中高层管理人员。

糖果芳芳 发表于 2013-8-6 16:23:10

背景调查这一招确实不错。{:5_204:}

tyystar 发表于 2013-8-6 17:17:22

很不错的案例,从大家的回复中也知道处理的思路了。在本案里,从LZ的描述中可以猜测的出此人选应该已是离职状态,不然很难offer发出几天时间就可以入职,因此这种情况对已是离职状态的人来说损失不是很大,处理起来应该也不太棘手,只是HR对人选会心存愧疚。

花開、終會幕 发表于 2013-8-28 15:31:33

这未免也太突然了吧

涂小鸦 发表于 2013-9-4 15:29:28

新人路过,针对是学习到了!{:5_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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