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贤律师事务所 发表于 2013-8-9 10:12:52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比例及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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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比例及保险待遇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1、城镇职工个人: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2、用人单位:以全部城镇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

3、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1、城镇职工个人:按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由单位代扣代缴。

2、用人单位: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3、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中8%计入个人帐户。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以社保机构调整的数额为准;

(1)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2)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除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过渡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3)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照原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2、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1)北京市实行丧葬补助费包干使用办法。不分职务级别,将职工丧葬费的开支标准一律调整为5000元,发给死亡职工家属统筹用于有关装殓(如: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遗体告别(如:租赁礼堂、花圈、遗像放大)等项费用开支。

(2)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指按死亡时全市最低工资为标准。

3、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支付项目和费用。

参考法条:《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丧葬补助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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