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0712 发表于 2013-8-23 14:02:27

这种情况下,员工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力

案例:
       小H于2011年8月23日到A公司工作,约定工资6500元,公司与小H签订了为期3个月的试用期限劳动合同,试用工资为5200元。同年11月,A公司与小H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8月23日,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A公司于11月为小H上缴各种社会保险。
       2012年8月22日,公司通知小H于8月23日办理离职手续。
       小H上班期间,经常进行加班(包括节假日),但并未拿到任何加班费,小H工资由公司打到指定银行卡。
问题:
1、公司于2012年8月23日要求小H办理离职手续的做法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2、对于公司自2011年8月23日至11月22日期间,公司与小H签订的试用期合同,小H可以主张哪些权力。
3、对于公司自2011年11月才为小H上缴各项社会保险,小H应主张哪些权力。
4、公司应支付小H加班费吗?

阿Q小林 发表于 2013-8-23 15:34:30

1,违反,合同到期,企业不续签,也需支付费用。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和1个月的经济赔偿金。
2,签订一年合同,试用期为1个月。剩下的2个月的工资,需要支付差额,即(6500-5200)*2.
3,不定时工作制,按国家规定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有的地方规定节假日可以有三倍工资。具体得看地方政策。

叼根烟看雪 发表于 2013-8-23 17:39:59

不定时工作制还待看一下有没有到劳动局备案,试用期也待上保险,加班一般不好举证

猫姐 发表于 2013-8-28 09:49:27

公司要求情况不同。没有任何一家公司完全会按照国家规定的制度去做。

稻香老农1986 发表于 2013-8-30 16:51:38

第一条肯定是违法的····

學術吉米君 发表于 2013-11-5 12:40:07

如果公司没得到劳动行政部门,是不能在劳动合同规定不定时工作制的。哪怕得到允许,不定时的工作总时间也是与标准工时制的总时间一致,为一周40小时。与企业协商不成,保存好相关证据去申请劳动仲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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