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个紧急的劳动争议,请各位高手支招
我公司老板于12年12月份招聘一位总经理助理,招聘后只签订了试用协议书,并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于今年5月份才开始交社保。结果老板不满意她的工作,于7月31日跟她谈话后,就让她不要来上班了。公司为了规避风险,于今年7月初给所有人员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合同时间都是按照入职时间签订,这位总经理助理也是补签的,因为是助理一直在处理签合同的事情,所以我也没过问,结果这两天翻看劳动合同,才发现劳动合同并非她本人签字。
要求:1.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和一个月经济补偿金;
2.要求补偿去年12月到今年4月份的社保。
3.补偿12月-7月的双倍工资
各位高手,我9月4号就要去答辩了,这可怎么办啊? 看来已经立案了。怎么算,也已经过了试用期了(按最长6个月算的话)。双方已经签订了试用期协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使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不知道你们试用期协议怎么签的。
1、你们公司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懂的话应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支付要赔偿金(补偿金标准的两倍)。
2、不管怎么,社保肯定要补缴的。
3、双倍工资的支付要看试用协议书是怎么签的,如果超出了实际劳动期限,那应该不用付双倍工资。如果短于实际劳动期限,未签订合同的劳动期限肯是要付双倍工资的(从未签书面合同第二个月开始付)。
好天了 发表于 2013-8-27 11:4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看来已经立案了。怎么算,也已经过了试用期了(按最长6个月算的话)。双方已经签订了试用期协议,法律规定 ...
试用期签了三个月的,劳动合同是在今年7月份补签的,签订时间是按照她入职时间签的 既然签订了合同就一口咬定劳动合同就是她的签字,字迹鉴定很麻烦的,到了法律程序才会走,而且是需要费用的.痛恨这种利用职务便宜找缝隙的! 同意地板的的思路,至于保险时一定要补缴,解除合同赔偿金:如果没有劳动者的过失证据,一个月算少的。具体标准应该看劳动合同法第47、87条{:5_246:} 我记得有个类似的案列。负责合同的事情是她负责的,她自己的合同没有签好现在却来告公司这样的人在人品上有问题,在举证的时候可以说一下这一点,说一下你们不是主观上不签合同的,这样可以赚回来一点吧 你们的做法就等于做的都是无用功。事情已经到了这种地步,按照程序走吧,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希望你们老板能吸取这次教训。人事工作还是要多听听人事部门的专业意见,不要独断专行。很多事情老板并不是专业人士,如果不多听取意见,多讨论,最终处理不好还是自己受损失。 {:5_246:}{:5_246:}================================= 从“因为是助理一直在处理签合同的事”上做文章。 1、抓住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一直都是她主导的
2、社保要补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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