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哺乳期劳动合同续延问题求助
有一女员工2013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但该女员工在哺乳期,哺乳期至2014年6月31日结束,企业想与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该续延至哺乳期2014年6月31日结束时才终止,那么请问,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1日的6个月期间,企业与该女员工是否还签订新书面的劳动合同,期限定为6个月?或者是不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原合同期限自动续延至哺乳期结束?{:5_204:}偶也想知道答案呢~~ 个人认为应该签订至2014年6月30日为止的新劳动合同。 可以不签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其本人合同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由于在三期内,合同顺延至2014年6月31日结束,通知书中要写明相关情况,并要求其本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三期内的工资按照相关规定的发放。 如果本人不愿意签字,想继续留在公司怎么办呢?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有权利终止合同,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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