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职时年休假的计算方法争议
因为我们对年休假法规关于离职年休假的计算方法理解存在争议,请帮忙您给出您的答案和计算的法律依据。{:soso_e100:}假设一员工2012年2月1日入职深圳某公司,2013年5月1日提出离职申请(入职期间没有休年休假),5月10日提出休年休假申请。
计算方法一:2013-1-1至2013-5-10,共129天,应休年休假天数=129/365*5=1天。
理由:因为2012年度入职未满一年,所以不享有年休假。2013年离职,当年度的离职年休假应该以2013年1月1日起计算。
计算方法二:2012-2-1至20112-12-31,2013-1-1至2013-5-10,共334+129天。应休年休假天数=334/365*5+129/365*5=4+1=5天。
理由:因为员工入职后没有休年休假,实际上离职时的年休假应包括2012年入职的年休假和2013年的离职年休假。
年休假规定的入离职计算方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这块还真的是比较烦恼的呢,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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