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中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规定:“本决定公布前(2012年12月28日)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
本决定施行前(2013年7月1日)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按照这样的说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在2014年7月1日之前取得行政许可才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那么在2014年7月1日之前是应该可以继续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吗?
“继续经营”我有两种理解方法,一是指在决定公布前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至届满,但不能签订新的合同,直到拿到行政许可。二是指还是以签订新的合同,但如果2014年7月1日前还没拿到行政许可,就不可以签订新的了,原来的合同继续履行至届满。
各位劳法专家谁能帮忙解惑一下?
你的理解是对的,在过渡时限到达前,已经签订并合作的劳务派遣业务,可以继续经营,但之后再新签业务需要进行行政许可。原有业务合同期满后续签,也需要进行行政许可。
先阶段各地市都已经开始进行审批,有的单位已经领取了劳务派遣许可证,如果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建议尽快办理。 孙世同 发表于 2013-9-18 15: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的理解是对的,在过渡时限到达前,已经签订并合作的劳务派遣业务,可以继续经营,但之后再新签业务需要进 ...
“继续经营”我有两种理解方法,您是指哪种理解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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