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怀孕被辞退
案例:某员工应聘进一公司,签订合同三年, 试用期6个月,在快到5个月时被公司通知辞退,说是不适合工作岗位。请问,第一:如果员工不满意、不服气是否可以申请仲裁?
第二:公司怎样判定该员工不适合工作岗位,可以拿出什么证据就可以免于被仲裁。 如果企业能提供你不胜任的证明,即便你去仲裁也没有用,所以这个问题要看你是否有能证明不符合岗位工作要求的证明,如考核记录不合格、违规违纪等等! 这个公司没有的,因为一直好好的很正常。无考核记录也无违纪 1、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是:在试用期辞退应当向劳动者说明辞退理由。
2、单位虽以不能胜任为由,但劳动合同法规定,不能胜任,单位可以调岗,在没有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不能辞退员工。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单位是不能辞退的。 若无严重违纪,应该是不能辞退的! 这个举证是公司举证的,他需要证明你不适合工作,证据一般需要你签字确认的,比如绩效考核的结果,需要有你本人的签字等等。
而且如果涉及到怀孕,是不能随便辞退的,这个你可以去仲裁的 你就拿着怀孕证明去仲裁。双方会调解,赔钱了事! 我想问跟怀孕有半毛钱关系吗?
如果员工怀孕了,即使是在试用期,也是不允许辞退的,只能在员工三期结束之后辞退。
如果员工没有怀孕,那么员工可以要求公司提供不胜任的考核证明,最后在试用期快结束的时候进行一次考核 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处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不过如果公司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公司方面就很难举证; 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