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解除合同
本帖最后由 598548915 于 2013-10-9 22:29 编辑“员工 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问:1、被鉴定为一至四级退出劳动岗位的是否享受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2、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基数为前1个月工资或前12个月工资平均水平,这个基数是否能够以“医疗期间按不低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为标准?
没有办到过相关的手续。按文件的精神,个人觉得,1、既然退出劳动岗位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那么就不需要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了。2、就是正常的经济补偿金,按实发的前十二个月工资计算就行了哇。 管水 发表于 2013-10-10 11: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没有办到过相关的手续。按文件的精神,个人觉得,1、既然退出劳动岗位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那么就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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