笨笨小小 发表于 2013-10-17 16:17:50

员工患病医疗期的问题

各位:我公司有一员工得了肺结核,2011年时已休3个月的病假,病情好转后来上班,1年后体检友复发,请问:是否还给医疗期?
医疗期只有一次吗?

大荣荣 发表于 2013-10-18 10:46:07

可以享受多次医疗期,但是不能从医疗期满的次日起连续享受第二次医疗期,因为从医疗期满的次日起需要享受第二次医疗期的,则属于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191号)规定按照《劳动》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还规定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意概念,也不应扣除劳动者此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根据该规定,前一次医疗期算是工作时间。

笨笨小小 发表于 2013-10-18 11:23:37

我咨询劳动仲裁的人员,他们说只有一次医疗期的

大大小Cherry 发表于 2013-10-30 16:53:44

可以再次享有医疗期的。

医疗期是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动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的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具体为: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病休累计时间计算。

你们的员工第二次请假的时候,其实已经超过了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的计算时间,所以可以享有第二次的医疗期。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员工患病医疗期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