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80s1b27 发表于 2013-11-3 10:54:11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8条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在有两个问题想讨论一下:

    1、如果职工是11月中旬入职,那么单位要在12月中旬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给员工交11月份的保险,但不算补交,就不产生滞纳金

    2、如果新员工离职时距入职时间不到30天,单位也没为其办理参保手续,那么单位的行为不算违法,无须为员工补缴保险。这一点可以参考未签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职工入职后单位未与其签定书面合同,但不到一个月员工就离职了,那么就不存在双倍工资的问题了。
   请大家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啊, 谢谢

管水 发表于 2013-11-4 09:30:11

你想太多了吧。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