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合同时员工正好生病,应怎么办?
员工李欢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2012年12月5,公司将一份《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交给李欢,李欢当场收到通知书后未表示任何反对意见。12月12日,李欢在通知书的回执上签了字,并去财务部结算了12月31日以前的工资。正当李欢要与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时,李欢因病卧床不起,12月23日上午,李欢将病假条送至公司人事部申请病假,人事部经理看了李欢送交的病假条后,当即表示“李欢已在《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上签字,此时送交请假条,并且没有任何三级甲等医院证明(公司规章制度中要求),所以申请病假已无意义”。对于公司的上述做法,李欢感到非常不解,12月28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将双方的劳动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而公司认为,劳动合同期内直至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申诉人从未请过病假,也没向被诉人交过任何诊断证明,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根本不涉及医疗期的问题。对此,你怎么看? 一般情况下,劳资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终止,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双方的劳动合同必须再履行一定时间,这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合同期的法定顺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和45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这其中就包括“(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这条规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该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从上述两条法律规定的内容中可以清楚看出: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聘用职工的劳动合同,只有医疗期满以后,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本案中,公司于12月5日通过其人事部经理向李欢送达《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随后,李欢在该通知书回执上签字,此签字是否可以认作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呢?肯定不行。申诉人在“意向通知书”回执上的签字仅表示收到了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并且签字中也没明确表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内容。此外,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如果把李欢在回执上的签字行为视作解除合同的行为,不仅与事实不符,同时也与法律规定相悖。因此,公司与李欢的劳动合同在医疗期满后才能终止。 楼主说的情况比较特殊,是签“终止劳动合同书”并领完工资后的生病,这个好像代表劳动关系终止了,也就没有医疗期的概念了。 lin041999 发表于 2013-12-10 13:1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一般情况下,劳资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终止,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双方的劳动合同必须再履行一 ...
认同 学习了 白头熊 发表于 2013-12-10 15: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说的情况比较特殊,是签“终止劳动合同书”并领完工资后的生病,这个好像代表劳动关系终止了,也就没有 ...
虽然已经没有事实劳动关系了,但是只要合同一天没有解除,法律上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公司就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就有义务履行对员工的医疗待遇。 白头熊 发表于 2013-12-10 15: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说的情况比较特殊,是签“终止劳动合同书”并领完工资后的生病,这个好像代表劳动关系终止了,也就没有 ...
虽然已经没有事实劳动关系了,但是只要合同一天没有解除,法律上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公司就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就有义务履行对员工的医疗待遇。 虽然双方约定了劳动合同到期时终止。但是员工生病是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所以还是要等医疗期结束才能终止劳动合同。如医疗期期限长于劳动合同到期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医疗期满为至。 lin041999 发表于 2013-12-10 13:1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一般情况下,劳资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终止,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双方的劳动合同必须再履行一 ...
我感觉很有道理 。 本帖最后由 竹子-广州 于 2013-12-11 10:52 编辑
一、相关规定
如二楼所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四十二条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解读】在劳动合同期未满时员工患病,则劳动合同续延至医疗期满。
医疗期,请看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二、分析
1. 劳动合同期至2012年12月31日。
2. 李欢2012年12月12日签收《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并去财务部结算了12月31日以前的工资。
可理解为双方同意至2012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3. 李欢于12月23日上午请病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综上所述,事实是:李欢在劳动合同期内患病,符合劳动合同法45条的规定,其劳动合同应续延至医疗期满。
现在的问题是:李欢没有提供三级甲等医院证明。
【解读】患病如果是事实,则享受规定的医疗期。李欢需要补充的是患病休假的手续,如医疗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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