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的那些事
如题,2008年后,用人单位与员工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实行到期终止手续?经济补偿金应该如何计算?或者说最经济的处理方式是什么?这个看各地情况,我记得之前有一位同仁说,天津地区,第三次是一定要签的无固定合同的,不能中止,有些地方应该是可以的中止的。
如果到期,想中止,那么就按合同期满解除,经济补偿金从08年开始算起。 我个人的理解是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企业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合同。
但有一次参加一个培训,培训老师是这样说的“自2008年起,连续两次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必须续订,而且员工无表示的话必须是无固定期。” 梅燕菲芳 发表于 2013-12-10 16:2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个人的理解是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企业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合同。
但有一次参加一个培训,培训老师 ...
同意培训老师所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也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员工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员工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就进一步限制了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选择权。这样的话除非员工主动提出离职,否则的话无法操作到期终止手续,属于违法解除了。 一、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解读
很多人以为,第二次劳动合同结束后、准备签第三次合同时再考虑是否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
实际上,只要签了第二次合同,企业就失去了选择的机会。第二次合同结束后,只要员工不想走,只要员工没有提出签固定期限合同,就只能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企业的选择权只有一次,细读十四条规定就能明白。
三、操作建议
只要签了第二次合同,企业就已无选择权,所以开始第二次合同前需要慎重考虑。值得长期留下的人才签二次合同,不想留的人则在第一合同次结束后让其离开。
具体请看个人博客 最近就在纠结二次签订和无固定期限的问题,如果真的到了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时候,公司因为经营改制是否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终止或解除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说怎样做才能将公司关于劳动合同的用工风险降到最低,又能给员工因为解除劳动合同带来的负面情绪给予一定的抚慰,避免劳资纠纷呢? PPPPPPearl 发表于 2013-12-16 17: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最近就在纠结二次签订和无固定期限的问题,如果真的到了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时候,公司因为经营改制是否 ...
酌情签订长期合同;
经济补偿。 我们今年50%左右的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其实对于正常员工来说,签订了两次合同有五、六年的时间足够让企业来考察该员工的各方面能力,而且也没得选择了,如果采取其他方式来规避,多多少少会影响员工对企业的认同度和向心力,所以我们会比较慎重地对待第二次合同的续签 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和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区别大吗?为什么非要在第三次签订合同时终止?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不也可以照样辞退吗?补偿金也是一个算法啊?为什么非要纠结在这边? 公子无忧 发表于 2013-12-24 14: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和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区别大吗?为什么非要在第三次签订合同时终止?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个到期终止的操作,无固定期限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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