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员工是让她走还是留呢?
某员工张女士,2012年10月15日入职,公司因为刚开业很多不规范,所以拖到了2013年4月13日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害怕被查,所以合同上写了2012年10月15日。同时从2013年2月其购买社保(养老、医疗、工伤)本地的社保很特殊当时参保可以不买其余两项。该员工从2013年11月8日提出辞职,2013年11月底公司开始招人,2013年12月新人已经到岗,在工作交接的时候,该员工提出不走了。说实话,因为是有能力之人,而且总经理也看得起其,但是从公司的成本考虑,留多一个人成本很大,而且过年了也很快发年终奖的。我是菜鸟一个,怎么处理呢?1. 我担心她去劳动局要求仲裁,要求公司补偿未买的社保。2. 我也怕她去劳动局要求仲裁,实际是有签合同的,只是签订的时间不真实,她一去劳动局起诉肯定穿帮的,我也怕她要求索赔双倍工资。3. 她想留下来,新人也来了,我是否该让她留下来呢? 1、确认她是为什么改变了主意?是不是就是为了要年终奖?2、双倍工资的事情问题不大,你们已经签合同了,即便是未签也默认为无固定期限了
3、社保如果去仲裁,肯定得补交,这个不好避免
建议:私下了解下,她是不是就是为了年终奖,如果是,跟老板协商下能否他离职后还给。签个离职协议,好聚好散得了,别老想着给公司省钱,有些钱该花就得花 一般很少有人会在11月提出离职,除非要回家或者有事情。张女士提出离职很有可能是为了涨工资,所以后面也不愿意辞职了。所以说明离职沟通没有做好,没有了解离职者的真正想法。不过如楼上所说的,为了年终奖也有可能。
我建议先过完年再说(也只有1个月不到了),肯定公司会有员工离职,到时候进行调整。如果张女士和新人都继续留在公司,则可以把新人调整到相关的合适岗位。 负责行政的副总经理选择了让她离开,作为HR的我也无法解决此问题。这是否是明智之举呢?
1.一位老员工,从离职到决定留下是经过慎重考虑的,她将来定会知恩图报。
2.其实如果留下来了,她比新员工更加熟悉环境,即使不在原来岗位,调岗也比招新人来更加容易上手。
3.总经理和张女士面谈的时候,已经三番五次同意为其加工资,但是其拒绝了,其在公司多年也没提过加薪,她估计不是为了加薪而辞职。
所以留给我的难题是,如果张女士去劳动局仲裁,我们被判的可能性有多大?真想不明白公司的决定! 如张女士提出补交,其实公司补交四个月这是小钱,她本人也要补交。如果员工非要补交,难于沟通,那仲裁后,你不必补交,再申请一审。为了这几百元,她也没时间折腾,不然她去开庭请假的工资都超过了社保的费用。
合同就说是12年10月份签订的即可。
张女士来公司就1年,赔不多少钱的。仲裁至二审,起码也得一年多吧。 湘东游 发表于 2014-1-3 21: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如张女士提出补交,其实公司补交四个月这是小钱,她本人也要补交。如果员工非要补交,难于沟通,那仲裁后, ...
合同能说2012年10月签的吗?但是她有证据证明不是2012年10月签的,而且签名的字迹不怕被仲裁庭去鉴证吗?如果被证明是2013年4月签的,那是否就必须赔偿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呢?那公司的代价就大了,老总肯定会炒我鱿鱼的,我这个HR也不用干了。 证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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