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诉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该由谁承担?
2008年,某劳务派遣公司将几名派遣工派遣到某学校从事清洁工作,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都是两年一签,且期限相同。2010年3月,两个合同均到期。在此之前,学校曾表示无法明确是否续签及续签多久,但仍将继续用工一段时间,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工均未提出异议。因此合同到期后,这几名派遣工仍在该校工作。直到2010年7月,学校后勤表示将退工,并告知派遣工和劳务派遣公司,劳务公司开出了退工通知单。于是,几名派遣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4月—7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将劳务派遣公司与学校一起列为被申诉人,诉诸劳动争议仲裁。 学校方表示愿意承担经济补偿金责任,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由劳务派遣公司造成的,因此,双倍工资应当由派遣公司来承担。劳务派遣公司则认为自己只是按照学校的要求来管理,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也是由于学校责任所导致,因此,应当由学校来承担全部责任。三方就责任的承担引起了争议。对此,你怎么看?因为学校的原因导致没能与派遣公司续订劳务派遣协议,而派遣公司以没有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为由,没能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从法律上讲,学校应当属于违约行为,而派遣公司则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理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由于派遣用工的特殊性,《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派遣公司违法,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因用工公司违法而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无论是派遣公司违法,还是用工公司违法,都应当对劳务派遣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双倍工资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具体分担比例可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仲裁委判定为准。
派遣工违反培训服务期协议,用工公司可追究吗?
本帖最后由 lin041999 于 2013-12-25 16:19 编辑被诉人周某2007年8月10日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约,为期两年,外派到某跨国企业中国分公司;同年12月5日,周某被该跨国企业外派国外培训半年,并有签订培训协议。2009年8月9日,周某与派遣公司劳动关系终止后,不愿意再与该跨国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该跨国企业于是发出退工单和劳动手册,并要求周某支付培训服务期违约金20余万元。周某不同意,于是该跨国企业申请仲裁。你觉得仲裁委会怎么判定?
涉及的是劳务派遣中培训协议的签订问题,这也是让许多HR很头疼的问题。与签订培训协议的主体是用工公司和派遣员工,还是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和派遣员工呢?由于这方面法律规范的空白,导致培训协议如何签订成为劳务派遣中比较棘手的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能够和其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劳务派遣机构无权与派遣员工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那么是不是说用工公司就有权与派遣员工签订培训协议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订立培训协议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显然用工公司和派遣员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自然无权订立培训协议了。
本案中,该跨国企业公司虽然与派遣员工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了服务期,但当该派遣员工反悔拒绝履行义务时,该跨国企业公司申请仲裁,却难于得到仲裁的支持。这是由于该跨国企业公司只是实际用工公司,而非法律上的用人公司,故无权与派遣员工约定服务期。
如果案例中,该跨国企业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在《派遣协议》中约定周某(派遣员工)的服务期,是否可行呢?这就涉及到了合同的相对性的问题。因为协议的当事人该跨国企业公司与某知名劳务派遣公司南京分公司约定合同条款,却给合同的第三人--周某设定了义务。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显然此条款对于周某来说是没有任何拘束力的。
因此,在此建议用工公司谨慎考虑是否外派派遣工去委外培训学习,如果一旦这样做了,纵然是有跟其约定培训服务期协议,这个协议在法律上来说是无效的,用工公司要自行承担因派遣工辞职所带来的风险损失。 {:5_146:}又学习了 谢谢楼主 {:soso_e179:} 学习了哦,很有用。 不错,案例很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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