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
赵某是某电缆公司操作工,该公司经工会讨论通过的《员工手册》规定:“一年内累计两次书面警告,公司将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合同”,以及“员工拒绝完成指派的工作,不服从上级主管的指示,公司将对其进行书面警告”。赵某在入职时有接受员工手册的培训并有签字认可。2009年10月28日,公司安排赵某支持某分公司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赵某拒绝。2009年11月2日公司出具了《书面警告书》,以赵某“拒绝公司指派任务,不服从上级主管的指示”为由给予书面警告一次。一周后,公司再次安排赵某到另一分公司临时支援紧急工作任务,赵某再次拒绝。2009年11月12日,电缆公司以赵某不服从规章制度为由正式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赵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撤销书面警告书,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万元。对此,你怎么看?不知道公司方是否有依据四十三条通知工会,如果法定程序上做足,应该不予支持 劳动关系中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充分保障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二者是辨证统一的关系。作为市场活动主体,受市场经济形势波动的影响,用人单位对生产经营进行相应的调整,势必会影响到劳动者工作内容的变动。如何衡量企业是否超越了依法享有的自主权的范围,关键在于看这种调整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而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事项,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或降低工资待遇等,则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要承担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工作调整时间较短,工资待遇、工作性质和隶属关系均不变,应当允许用人单位进行这样的适度调整,劳动者也应当接受并配合单位的合理安排,毕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唇齿相依的关系,只有用人单位能够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良好地运行和发展,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有充分的保障基础。
综上所述,结合本案,该电缆公司指派赵某从事临时性工作的行为是对赵某工作内容的适度调整,不是对劳动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也不侵害赵某的合法权益,公司依工会已讨论通过的《员工手册》的规定(且赵某本人有接受培训并签字认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因此,仲裁应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同意lin041999的意见! 不知第一次书面警告通知员工是否做足工作?员工可以提出以前从来没有收到,看到过书面警告,公司是临时制作的一份。 如果该公司的《员工手册》内容经公司职代会讨论通过,而且程序合法,那么《员工手册》就是合法的,是公司的宪法,全体员工必须遵守。赵某的不服从公司工作指派确实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法律应该支持企业。 所有通知单,员工没签字,都不算。。 只要是公司明文规定,对员工有过宣讲或者培训,员工认可则有效。
没有员工本人签字!无效 啊! 如果员工手册合法合规,且员工签字确定。 员工手册上的规定是适用的。解除也是OK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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