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浅微蓝 发表于 2014-1-7 15:05:28

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几个疑点

今天跟部门经理就劳动合同法条款的理解产生了分歧,现请大家帮忙解析。疑点如下:
1、第十九条中写到:“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请问这里面所提到的“一年以上”是否包含1年?
我的理解是包含的。比如合同期间:2014.1.7-2015.1.6 那么试用期可以约定2个月。
但是经理的理解是1年合同1个月试用期,2年合同2个月试用期,3年以上及无固定期限3-6个月试用期。

2、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病……
(二)不能胜任工作……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我之前理解的是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只要没有提前30日通知,就要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但是我咨询了本地12333热线说现在没有代通知金的说法,也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只要按照年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那么按照这种说法的话,第四十条怎么解释呢?还是只有第四十条列举的三种情形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其余情形解除均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

3、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我的理解是需要的。第四十五条第5款: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问题是:如果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不续签,是否需要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



蹲着玩尿泥 发表于 2014-1-7 16:17:41

1. 民法通则规定,以上 以下 以前 以后 都包含本位数。
2. 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代通金,劳动合同法无明确规定。主要参照各地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各有不同。
3. 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不续签,不需补偿;单位不续签,需要补偿。

明白了吗?

浅浅微蓝 发表于 2014-1-7 16:26:00

蹲着玩尿泥 发表于 2014-1-7 16: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 民法通则规定,以上 以下 以前 以后 都包含本位数。
2. 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代通金,劳动合同法无明确 ...

恩,谢谢你的解析!

公子无忧 发表于 2014-1-8 09:33:27

劳动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各地会略有差异,作为HR从业者,一定要把握住国家的总体规定,到达一个地区后再根据每个地区具体的规定去做事,毕竟每个地区在细则上虽然会有差异,但是总体上肯定是以国家为准的

雨魂 发表于 2014-1-9 14:47:14

代通知金,也就四十条那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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