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007 发表于 2014-2-12 13:28:14

关于累计工龄,求高手指点

作为单位是否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里写明:
为杜绝乙方社保挂靠等虚假工龄行为,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累计工龄的书面证明:盖原供职单位公章的工作证明(含工作的起止时间、职位、在职期间的工资)、劳动合同原件以及该单位工作期间社保缴纳记录的书面证明,同时必须提供原工作单位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以便甲方核实,以上书面证明缺一则不认可。如乙方无法提供以上书面证明或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的则不作为累计工龄范围,如乙方提供完整书面证明的原单位经甲方证实为社保挂靠单位,同样不作为累计工龄范围,均以本公司连续工作时间为准。

诚实007 发表于 2014-2-12 13:29:45

同时,对于连续工龄的约定。

作为单位是否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里写明:

甲乙双方确认,连续工龄是指乙方在甲方的连续工作时间,自甲方用工之日起起算,乙方中途离职的不管时间长短即算作连续工龄的中断。乙方在甲方就职时中途离职后再返职的或乙方在甲方就职之前的单位以及乙方在甲方就职时有停薪留职的情况均不能算作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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