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对单位未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间的社保能追讨吗?】
【员工对单位未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间的社保能追讨吗?】数员工A自2008年1月始一直在B单位上班,在2012年1月B单位用C单位的名义与员工A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及为员工A办理相关社会保险,至2013年11月30日单位B向A发出:C单位对A不续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员工A工作至劳动合同期满即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月5日员工A向单位B追讨在该单位未为员工参保的损失,但单位B不承认A自2008年1月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龄,只承认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想问一下,单位B或C应对A的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社保应该补偿吗?理由是什么?如果应该,应赔付员工A至少多少金额?这案例有些绕
以下为我个人的分析与建意
1、2008年1月至2011年12月,B单位均与A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那么A员工提起诉求需要提交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工资条、考勤、盖了章的工作证、同事证明、银行工资的转帐记录等等)
2、如员工能提供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资料,那么B单位存在以下的责任
1)、补偿2年的社保(个人部份由个人承担)
2)、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过了追诉期了 员工A可以向B公司追讨自己的社保,但应向地税投诉。这个是没有时限规定的。 1、你需要搞清楚,追讨社保的权利,是要求补缴,没有任何补偿,不同于其他劳动争议
2、社保要求补缴,没有时效限制,但一般情况下,单位只能补前2个月的社保,在之前的,想补都补不了
3、补缴社保,除了公司支付公司部分金额外,员工个人也需要支付自己个人部分金额
4、所谓公司以现金补偿员工社保金额,没有这条法律法规 可以追讨社保补缴,但不可能实现现金补偿。补缴部分公司支付公司应支付的金额,个人支付个人部分的金额。 hxf731 发表于 2014-4-4 14: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案例有些绕
以下为我个人的分析与建意
1、2008年1月至2011年12月,B单位均与A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那么A员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