寂寞森林 发表于 2014-4-4 11:13:34

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一点看法

这是我12年写的一篇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帖子。刚才翻了一下,特拿到此处,跟大家分享。


哈哈,今天培训顺利归来。我今天特意的咨询了上海劳达的石先广律师,他的答案跟我是一致的。就是关于签订了两次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不提出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你就是签订了10次20次N次的固定期限合同,也不能认定是无固定期限,这个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权力在于员工。


     刚才,看到了一个案例,如下:【某群友的问题,大家讨论看看呢,有结果了我给他回一下!】
一个朋友,工作四年多了,他们单位是一年签一次合同,已经签了三次了,今年是第四年但是老板没有跟他续签,这是上半年三月份的事情了,请问如果现在公司辞退他的话,他应该得到的经济补偿是多少,怎么计算的?有没有双倍工资呢?
这个案例我看到第一眼就有一个想法:没有双倍工资,因为超过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就属于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了,即使从三月份不签合同也不应该有双倍工资了,只是需要补签一份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就对了。
    但是我们5群的467-湖北-妮刚媛坚持有双倍工资,群里好多朋友在讨论,也没有拿出很有说服力的证据。
    我又拿着这个案例跟其他群的朋友讨论了一下,才搞明白其中的缘由。
    声明一下:不管是什么期限的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是根据工作年限支付的,满一年一个月。在这里只是讨论案例中是否有双倍工资的问题。
首先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该方面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大家仔细看一下有关无固定期限合同和双倍工资的规定。其中《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中第三项(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这个需要看一个前提: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前提是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这才可以视为无固定期限。案例中,公司和员工签订了3次固定期限合同,从法律上来说,员工有权利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他没有提出,公司按照一年期限的合同签订他也接受,这就不能认定为他跟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是应该按照一年期限的固定期限合同来处理。从今年三月份没有签订合同,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和《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支付三月份至今的双倍工资。    如果说从三月份开始,一直到一年以后还是不签订合同,这就是属于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属于自动签订无固定期限了,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补签无固定期限的书面的劳动合同。    综上分析,案例中的员工可以所求三月份至今的双倍工资以及按照工作年限需要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说了这么多,不知道说清楚没有,欢迎大家拍砖。

hxf731 发表于 2014-4-4 14:00:41

解释的很清楚,不错

寂寞森林 发表于 2014-4-4 15:04:18

hxf731 发表于 2014-4-4 14: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解释的很清楚,不错

:$谢谢支持

as0189 发表于 2014-4-4 16:43:14

谢谢,学习了

yangsi18 发表于 2014-4-28 11:30:27

可以结合这个案例一起看http://bbs.chinahrd.net/thread-288492-1-3.html
此贴是应续签无固定劳动合同,没签任何合同,有双倍工资赔偿;
另一贴是应续签无固定劳动合同,签订固定期合同,仲裁结果无赔偿。

bunnyhuang 发表于 2014-7-10 23:11:57

解析的很透彻,学习了!~

老牛0613 发表于 2014-7-11 23:03:06

学习了,多谢楼主分享

ycdbkun 发表于 2014-7-15 16:09:39

同意楼主的意见,浙江省对此已经有判例,即在符合签订无固定合同期限的情况下,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的,劳动者需要对曾经向用人单位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举证。

ztfox 发表于 2014-7-18 13:05:24

ycdbkun 发表于 2014-7-15 16: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同意楼主的意见,浙江省对此已经有判例,即在符合签订无固定合同期限的情况下,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了 ...

从公司层面来说,举证就比较困难了,除非要求员工书面申请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ycdbkun 发表于 2014-7-19 07:38:16

是要求员工举证,证明自己当初曾提出过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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