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协议后
我公司在1月份同一名员工协商解除协议,上面列明了补偿金,举例子: 该员工 工作 了3.03年,但是公司同他协商赔了3个月。她也签字同意。
现在她又来说觉得公司赔少了,应当是按法律赔3.5个月,说如果仲裁的话公司还得再赔0.5个月。
而我的理解这个是公司同员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只要签了协议就生效了。所以员工所说的公司还是再赔0.5不存在。
如果是公司单方面解除,可能还有风险。
大家觉得呢
协商一致就是双方同意,高于3.5或低于3.5都可以
如果她本人签字的不属于认可
呵呵,楼主劝劝这名员工吧,为了0.5个月,不值得闹的。另外,如果大家均已签字盖章,那么协商解除协议就已生效了。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该条款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达成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协议的法律效力,限制了劳动者随意反悔。但公司和员工约定的经济补偿明显低于法定的标准,且是在员工不清楚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签订的,因而是无效的,其要求补足差额,应当获得支持。所以还是最好补足 中国文字的理解问题,什么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0.5个月的差别属于吗?另外,很多企业采用私下签协议,明面上按个人辞职办理,如果个人签了书面辞职申请,那没别的,按辞职办理就是了,有意见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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