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007 发表于 2014-4-18 13:07:27

请教非法生育的问题

本帖最后由 诚实007 于 2014-4-25 11:43 编辑

1,未婚先育
2,超生

针对这两类,单位是否有权制定规章制度,未婚生育、超生即开除,或无法享受产假待遇

诚实007 发表于 2014-4-18 13:08:59

据说有的劳动监察认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里没有对未婚生育和超生等违法生育有明确规定,违法生育也是有权享受产假待遇的,社保不发生育津贴,由单位发产假工资。

诚实007 发表于 2014-4-18 13:11:50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 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除按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以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规定其他限制措施。

有监察认为这是生育条例,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单位无权以此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制定了也是违法的

诚实007 发表于 2014-4-18 13:17:14

监察让单位支付违法生育的产假工资,是逼企业支持违法生育么?

诚实007 发表于 2014-4-18 13:19:37

在国家都不支付生育津贴的违法生育,凭什么要单位为违法者买单呢?

管水 发表于 2014-4-18 13:30:06

以执法单位意见为准。胳膊扭不过大腿

诚实007 发表于 2014-4-18 13:39:14

管水 发表于 2014-4-18 13: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以执法单位意见为准。胳膊扭不过大腿

单位可以不服仲裁,仲裁不是最终结论

诚实007 发表于 2014-4-18 13:40:31

既然有法可依,凭什么要单位为违法生育买单?你国家都作为不合法不给产假待遇处理,凭什么要单位来买单呢?

管水 发表于 2014-4-18 14:33:00

诚实007 发表于 2014-4-18 13: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单位可以不服仲裁,仲裁不是最终结论

对的,仲裁不是最终结论,但是人家既然这么提出来了,总是有理由的。我们这边只要是不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一切待遇全部不给,包括产假。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4-4-18 14:44:03

1、怀孕、生育,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两个范畴的概念;
2、三期内女员工,公司不得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两条的内容来予以解除。三期包括孕期、产期、哺乳期;不管是否属于违反政策范围;
3、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明确在制度中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形不受相关法规保护,产生纠纷仲裁等相关机构不予支持
4、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以“生”为据,怀孕不属于违反,生下来才是...但少部分省份、低区把怀孕,也算进违反政策范围;
5、产假是国家为保护生育女性而赋予生育女职工的恢复假期,无论是否违反政策,都可以享受。政策外生育的,仅可以享受基本产假(不包含计划生育等增加的天数),产假期间不能享受生育津贴,公司可以按事假或病假处理;--- 目前部分地区要求政策外生育的,产假期间公司要支付相应基本工资,或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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