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旷工多天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还给予部分补偿,怎么操作
本帖最后由 spcchenyue 于 2014-6-23 17:21 编辑公司想跟一个请假未批就擅自不到岗10余天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念在该员工已经在公司工作了好几年,老板又有点心软,想给部分补偿(绝对少于N),这样的解除劳动合同我总觉得有点不放心,怕员工到时以补偿金额不足为由,反悔。如果这样,岂不是好心办坏事了,请教大家有没有什么办法规避此种可能性啊?
关于规章制度这块儿是这样的,公司3年前发布的考勤制度签收页找不到了,去年有把相关制度又给大家发到电邮里,不知这会不会是员工反过来质疑的风险啊?
请大家帮我想想这个解除程序怎么做比较好啊?
既然如此,那就干脆和员工沟通,让他自己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公司给予关怀补偿吧。
相对温和,好来好散,既能解除,又能规避经济补偿和制度不完善可能带来的风险,还能满足老板软软的心,一举多得~~ 四眼仔David 发表于 2014-6-17 18:1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既然如此,那就干脆和员工沟通,让他自己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公司给予关怀补偿吧。
相对温和,好来好散, ...
正中我纠结的地方了,我也是考虑究竟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里怎么给这笔费用立个名目,叫“经济补偿”的话,本来是员工的问题这么一说反倒给自己扣了个“不义”的帽子。要是叫他个人辞职的话,确实是一个理想的策略,谢谢提醒啊!不过对于这笔“关怀补偿”,毕竟是公司给予的仁义之举,也得给得明明白白,该有个什么样的说明材料呢?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请大家赐教,对于协商一致的补偿金,我咨询律师的答复是可以是任何数额,也就是低于N也可,因为是协商的,只要双方签字认可就生效。不知道是否有例外情况?
做好准备面谈吧,很多事情不是想象的那么简单,也不是想象的那么困难,只有做起来才会知道,因为你永远不会明白员工在想什么?老板和员工之间有啥猫腻。 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领导仁慈愿意支付给他些待遇,可以按照工资标准视情况支付一定数额,这位员工通情达理应该感激,如果不感激也不能做什么对不起公司的事情。 老板要给多少,跟双方确认完,沟通完毕之后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协议上要有以下类似条款:
协议双方不存在工资、加班工资、社会保险等争议以及其他纠纷;本协议是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的。
最好是按规矩办事,好聚好散,对公司好,对你好,对员工好。 一切尽在沟通中{:5_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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