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问题
童靴们,阔别论坛一段时间了。今天回来带给大家一个案例,主要是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问题争议!目前供职的公司有一个销售员,因业绩情况不好被公司调整销售区域。公司与该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位广东省,实际情况是该销售员一职在东莞工作。请问如果进入劳动仲裁程序是否会裁判该销售员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就是东莞,企业对他的销售区域调整是违法的,而判令企业违法变更劳动合同?为何?根据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求解!!!!!
劳动合同履行地属于劳动合同内容主要内容之一,其内容的变更,区分情况看是否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本案例中,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区域是广东省,单位随后对其岗位工作区域作调整,属于长期还是临时的?如是长期要征求劳动本人意见,劳动者不愿意用人单位安排,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解除劳动合同。临时性调整,无须劳动者本人同意。 劳动合同签订的工作地点是广东省,公司对其销售区域的调整只要在广东省范围内,是不需要与员工本人协商的,调整到广东省外的区域,则应该与员工本人协商,取得本人同意方可调整。 调整工作地一个月内员工已经履行并且没有提出异议,就说明其同意变更工作地点。 合同上写明的工作地点是广东省,那公司在次范围内就有自主调动的权利,不需要经过员工同意。 劳动合同写广东省,只要在广东省都是可以的。 方西 发表于 2014-6-25 16: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劳动合同履行地属于劳动合同内容主要内容之一,其内容的变更,区分情况看是否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本案 ...
这个肯定是长期调整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是广东省,是否说只要在本省范围调整都是可行的,不需要协商的?还是说工作地是以员工的经常工作地为标准呢?依据是什么,这是最重要的?
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问题
本帖最后由 方西 于 2014-6-30 10:41 编辑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中国、某省,是大而全、模糊的约定,是用人单位避免擅自更改劳动合同工作地点而承担法律后果。但不排除一些工作性质特殊的人员,如销售,工作地点可以约定单位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区域,须强调的是劳动者明知,并承诺接受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其工作地点,如此,司法机构还是支持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三十五条,但法规并没有明确工作地点如何约定,地方法规也没有出台详细规定。 仲裁会综合考虑工作性质、劳动合同中的有关约定及是否已经实际变更等情形,综合认定。个人认为,如果该调岗对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了实质性变化,则可能会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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