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问题咨询
哪个更适合现在的劳动合同法呢?公司岗位变化又较为频繁,个人认为第一种好些,但如果真的到仲裁那去,第一种会得到支持不?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乙方工作内容为(选填:A 管理和专业技术类/B 生产操作类)。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甲方经营所在地工作。3、在合同期内,经与乙方协商,甲方可以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和工作地点,包括安排乙方接受培训。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可与对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4、乙方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包括完成甲方为其安排的本岗位以外力所能及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现在要改为这样:
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乙方工作内容(岗位)为。2、乙方工作地点为。3、在合同期内,因甲方生产经营规范扩大或压缩、产品种类减少或增加、技术和工艺创新、生产经营地点和区域范围调整、组织机构撤并及分离等,以及乙方在工作中的能力和表现发生变化,导致乙方工作内容(岗位)、工作地点需要随之变化的(包括原岗位消失),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工作职责和工作地点,包括安排乙方接受培训。其中,乙方同意甲方在范围内调整工作地点,此范围外的工作地点调整,甲方须与乙方协商,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可与对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4、乙方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包括完成甲方为其安排的本岗位以外力所能及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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