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的应得工资=实发工资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2)13号)
22、《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作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包括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个人应缴纳的各类税费。
股票、期权、红利等与投资相关并不列入工资总额的收益,不作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
上海的政策明细应该更符合应得工资的含义,应得相当于应该真正得到的,地方政府要你缴纳的个税,社保要你缴纳的个人社保,都是个人应该承担的义务,扣除这些义务之后,才是你应得的
关于劳动者是弱者,这个说法,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虽然不是每一个老板都是好老板,但是也不是每一个员工都是好员工
所以不要总以为劳动者必定是弱者
遇到问题,有章可循,按章办事,法外人情是另外一回事
关于应发工资和应得(实发)工资的反向推理
会涉及到主动辞职和被辞退职工之间的不平等待遇问题
如果是应发工资,那么主动辞职是不是亏了?被辞职的是不是赚了?
按实发工资才是公平公正的 经济补偿应该按应发工资计算,对劳动者来说的“应得”,对公司来说就是“应发”。这个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已经有明文规定,上海2002年出台的这个条例在效力上比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要低。 ycdbkun 发表于 2014-7-15 15: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经济补偿应该按应发工资计算,对劳动者来说的“应得”,对公司来说就是“应发”。这个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 ...
在上海打工就要遵守上海的规则,各地都不一样 2002年,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出台,故地方对劳动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的地方用地方规章的形式加以明确,2008年之后,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相继出台,效力明显高于地方规章,此其一。其二,现行有效的地方规章并不代表每一条都在执行。
你最好去劳动部门问清楚,经济补偿计算标准是不是按照你说的在执行,然后再来说。 ycdbkun 发表于 2014-7-15 15:5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2002年,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出台,故地方对劳动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的地方用地方规章的形式加以明确, ...
你可以去问问上海的朋友看看,是不是这么操作的 不好意思,本人在上海没有朋友。希望你对此有充分的依据来支持你的观点,如劳动行政部门、12333等权威部门的答复或解释。 你的这个标题比较大,容易误导他人,所以和你较真一下。 ycdbkun 发表于 2014-7-15 16:1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的这个标题比较大,容易误导他人,所以和你较真一下。
我又没信口瞎扯,我是贴上了上海的劳动合同,各地都不一样,广东的就和中央完全一样了?就因为中央的内容有些可上可下,所以各地才会有细则出台
就像企业需要缴纳地税一样,有些事情必须听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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