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细致越容易解决问题 ----离职当月的社保问题
遇到有员工离职了,比如在1号-12号之间离职的,是否要给他交当月的社保,当然,一般来说如果该员工离职当月实际工作时间超过一半以上,单位也不会计较这个月的社保比如辞职报告是3月3号递交的,那么4月3号就可以离职了,4月份只做了3天,单位是否愿意给他交社保呢?
我看到过这类纠纷,就是员工在劳动纠纷版块告状,讨要4月份的社保
那么,我觉得在合同的社保条款里加上一条:
劳动关系解除当月,乙方出勤未满一个月的,公司只承担员工实际出勤期间的社保统筹费用,如当月公司已全额缴纳了该月社保统筹部分,则由员工按实际离职日期起承担当月未工作期间的单位社保统筹费用,员工个人缴纳部分依旧由员工自行全部承担。
还有一类在别的单位缴纳社保,在另一个单位工作,那么万一涉及到工伤,以及生育险的问题,就容易扯皮
合同的社保条款里加上以下这条:
如乙方正在其他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并且不愿意在甲方参加社会保险的,乙方应在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向甲方提供相关有效的证明文件,并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同时该期间有涉及到社保的事项(工伤申请、产假报销等)均由乙方和参保单位协商处理,甲方一概不负责。以上事实消失的,乙方须主动向甲方说明情况并配合在甲方处参加社会保险。 我们公司是给员工有交当月的社保。仅参考。 工作半个月以上给交社保,少于半个月不交。 管水 发表于 2014-7-24 14: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工作半个月以上给交社保,少于半个月不交。
小于等于半个月的,如果员工认为一定要交,并且去投诉,你是交还是不交?
所以未雨绸缪的写进制度里,并且完全的按劳分配,做多少交多少最公平 我只想说明一点,并不是所有的流程写到制度中就能解决,制度存在的前提是要符合法律规定,楼主上述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写在制度里也没用。
请楼主在提出一些做法的时候指出这么做的法律依据在于何处,在合情的时候也需要遵守法律!!! 公子无忧 发表于 2014-7-24 14:3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只想说明一点,并不是所有的流程写到制度中就能解决,制度存在的前提是要符合法律规定,楼主上述的做法是 ...
哪一条法律规定了员工做了2,3天也要缴纳一个月社保的?拿出来我就修改,拿不出就是可以这样内部规定 公子无忧 发表于 2014-7-24 14:3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只想说明一点,并不是所有的流程写到制度中就能解决,制度存在的前提是要符合法律规定,楼主上述的做法是 ...
我想起了为何制定这个条款的初衷了
某女,财务人员,到处打散工,这边做3,4天,那边做5,6天,几乎都不到一个月,然后每个做几天的地方都因不满一个月未给她缴纳社保,她都去一个个的告
她的目的是蹭社保,而不是真的去上班
我们公司也有这样的人。后来我们规定15号之前入职的人交当月社保,15号后入职的人交下月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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