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法规相关条款的疑惑
各位HR达人们:因单位没有及时支付员工工资(5月份、6月份工资没有发放)到7月31日还没有支付,现在有营销部一个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并提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以及拖欠工资额的补偿金;现有几个疑问望能给予解惑;谢谢!他提出的理由是:
1、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上海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支付克扣或拖欠工资额的25%的补偿金。
我的疑惑1:上海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的支付拖欠工资额的25%补偿金;是否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限期支付但仍不支付的情形吧;没有履行行政手续是不是不用支付25%的拖欠工资补偿金;
2、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这一条是否主张了上面的25%拖欠工资补偿金就不能主张《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赔偿金?还是二者都可以同时主张。
以上望各位能给予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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