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说的都很好,我来消化吸收下心得。
任兄真好学呀。 学习了,不错 spcchenyue 发表于 2014-10-20 15: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任兄真好学呀。
{:5_253:}可不能直接说不会啊! 超逸绝尘 发表于 2014-10-20 16: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可不能直接说不会啊!
谦虚的心才能装下更多的知识。 劳动法有关病例假相关规定,结合劳动法及公司相关请假规定,个人建议协商补偿一次性了断,毕竟年龄在哪儿了。 几岁退休啊?真不容易,按法律规定养着吧。二楼,三楼都写的很具体了。 通过对照相关法条,该员工医疗期为9个月。该员工现已请了6个月的病假,如果任其继续请病假(他本人说以后要一直请病假),公司光病假工资与社保支出至少在7000元以上。
为避免公司损失,影响工作氛围,公司最终的做法是:跟其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最终的经济补偿金额为6000元。
供大家参考。 关于病假工资的支付方法每个地方可能还不一样吧,上海是这么规定的: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注: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病假工资基数,有约定的遵从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在上海市,员工医疗期标准与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相挂钩,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工作年限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而非累计工龄,也就是说在其他单位的工龄是不计算在内的。其具体标准为3-24个月,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最多不超过24个月,同时医疗期在使用上是累计计算的,而不是循环使用。
这个情况我接触过。是这样子的,跟大家分享一下:
A员工40岁来岁,没有54岁那么大(注:这个年龄可以办病退了吧,可以跟员工协商提前退休),也是脑溢血,公司依照医疗期规定,给其六个月的医疗期并要求其提供医疗期申请,医疗期结束后,员工要求上班,但是他的身体状况很不好,工作能力也退化了。后来,单位要求提供康复证明,他也提供医院给的康复证明。
(没有企业想雇佣花高工资不能提供同等价值的员工,这了不多说了)
公司跟该员工协商,协商无果,由于单位一些手续操作不当,该员工握有重要证据提出了仲裁。仲裁裁决书是企业支付员工各项赔偿费XX。
员工不服结果,提出上诉,最后一直上诉二中院。结果是公司赔付不少。
所以,企业遇到这种问题一定要谨慎处理,尤其是大病,重病,工伤等。针对该案例,Hr还是跟员工协商病退最合适。仅代表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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