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溢血员工的反抗
一、案情:甲为某外资企业的资深设计工程师,是部门经理从竞争对手处挖来的人才(主要是竞争对手当时也在裁员,甲似乎在裁员范围内)。该企业在挖人时,为了让甲尽快入职,同意支付由于裁员的损失XX元,并以培训协议的方式支付甲这部分费用。甲在该外资企业工作近两年,一天晚上,甲在家看电视,突然不明原因的倒地。经抢救命是保住了,却需要休长假,并诊断为突发性脑溢血。
公司批准了该员工的医疗期,六个月并且多给两个月便于甲康复。医疗期结束后,甲提出申请要复工。该企业要求员工出具正规i医院的康复证明。提供证明后,甲正常上班。大病以后甲向变了一个人似的,工作不在状态。该企业也担心还会有其他事情发生,就跟该员工协商解除。协商尽半个月,甲终于同意协商条件说:“材料周一再签,本周末我要再考虑一下”。可是周一甲没有来上班,接连几天都没有上班。而后,该企业以旷工为由,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甲。甲拒签,并申请了仲裁。
二、甲的仲裁申请:
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XX元
2.支付14薪(说明:该员工劳动合同没有提现十四薪,甲也没有证据证明,只是刚入职时老板的口头约定)
3.支付上一年的未休年假折合XX元
4.支付经济补偿金XX元
5.支付每周六加班共计100小时,XX元
6.支付防暑降温费XX元
7.支付医疗期满医疗补助费XX元以及患重病的补助XX元
9.支付上班后工资差额XX元
10.支付体检证明XX元(因为单位要康复证明所产生的费用)
三、讨论:
您作为企业的代表,面对甲方的申请,
1.您如何处理该争议?
2.甲方的申请哪些是必须给付的,哪些是没有必要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案例中公司依法安排甲从事原工作,但未能证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另安排工作,也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的,甲的诉求1.3.4.7会得到法律支持的,至于2,甲某没有证明,我想可以不用支付,5.6的费用看劳动内容是否包含在甲的工资内,至于10体检费,应该涉及不多,看企业政策吧,坐等高人解答{:5_208:} 期待更多的家人参与 哦,这个案例不是设想的哦 先说劳动者吧,在旷工之前,公司错在先,,如果来仲裁申请的话,1、3、4、7我觉得会被支持,至于加班,看有没有相关证据,有的话肯定要被支持,第九项,工资差额,不知从何而来。
但现在的情况是,员工旷工,员工错在先,只要是公司制度完善,合法,我觉得员工仲裁申请,什么也得不到,当然员工手里面要没有任何协商的证据。 本帖最后由 hxf731 于 2014-12-5 09:10 编辑
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XX元
--单位依照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且书面通知按旷工处理员工,只要规章制度制定的流程合法且员工有阅读此制度的证明,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2.支付14薪(说明:该员工劳动合同没有提现十四薪,甲也没有证据证明,只是刚入职时老板的口头约定)
--无书面证明,无需提供
3.支付上一年的未休年假折合XX元;
--公司如无法提供其上一年度已全部休完年休假的证明或不能享受年休假的证明,应支付此费用
4.支付经济补偿金XX元
--同第一条
5.支付每周六加班共计100小时,XX元
--员工需提供经领导审批的加班申请单,如员工无法提供,其诉求得不到认可
6.支付防暑降温费XX元
--工作场所是否有空调或其它防暑降温设施,如果有提供,那不用支付此费用
7.支付医疗期满医疗补助费XX元以及患重病的补助XX元
--按当的规定执行
9.支付上班后工资差额XX元
--从案例中没有看到存在哪些差额;如果员工返岗位后变化工作内容、工作岗位,不应降薪(除非是绩效部份有扣除)
10.支付体检证明XX元(因为单位要康复证明所产生的费用)
--个人认为无需支付,但应该此费用不大,可以酌情考虑给予员工报销此费用 一般情况脑部出了问题之后,脑溢血,脑梗阻,小脑萎缩,或其他脑部病变,任何部位的脑组织损伤都是不可逆转的,都不可能再恢复以前的大脑了,特别是靠脑子吃饭的工程师,根本无法胜任原工作岗位
我是觉得这样一个人,如果还年轻,就协商安排一个他能做的岗位,当然待遇也要协商,没必要一个挖空心思找来的人一生病就赶尽杀绝踢出局,虽然脑溢血脑组织受损,但不至于是***,原先经验还是有的,做不了设计但是做设计的辅助岗位还是可以的,想让他做原先那个强度的工作那是不现实的
我觉得一般人都会接受这样的安排,他自己的身体他比谁都清楚,如果非得一意孤行必须原待遇原岗位,那么就解除劳动关系,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单位竟然没有给他调整岗位就直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了,这点是不厚道的。如果公司制度有健全切合规的话,该员工的旷工是致命伤,申请仲裁意义也不大。 基本认同5楼的观点和思路,只是人情上有点太狠了。
企业已经在跟员工谈解聘了,条件都谈好了,最后的处理估计是企业愿意用谈好的条件来和解。员工呢也没必要认死理,而且认死理的方式方法也不对,在这么关键的时候为什么要出现旷工这么严重的违纪呢。 好学习天向上 发表于 2014-12-4 16:12 http://bbs.chinahrd.net/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期待更多的家人参与 哦,这个案例不是设想的哦
神类似的一个鲜活案例,分享下:
http://bbs.chinahrd.net/thread-810422-1-1.html 常理 发表于 2014-12-5 11: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单位竟然没有给他调整岗位就直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了,这点是不厚道的。如果公司制度有健全切合规的话,该员 ...
是的,我也觉得直接协商解除一点人情味都没有,还是重金聘过来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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