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作为企业也不会同意给2N,给你这么轻松,企业还不如选择让他/她仲裁,而且结果还不一定怎样,最坏也就2倍,前提是企业没有其他违法情况。
估计:企业要么给员工安排一个合适的岗位,要么就是补偿金比N+1多些,要么就是继续养着,让他/她自己走。反正这样的事对员工来说想开了也无所谓,想不开就是症结。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1、解决问题以和平方式为原则。尽可能协商,就看HR的功力了。考虑员工的情况和人性化,公司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额外增加补偿。比方N+N(第二个N自己看着办),或者就业推荐,推荐信等。
2、是在不能协商的,是否可以考虑调岗。
3、没商量的,合同法40条第三款解除,HR做好相关手续、证明等工作。
4、不要吊死在部门合并这个上面,如果是部门撤销呢?仲裁还是建立在证据上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但从你案例中说明的情况来看,不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据第87条,应当支付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此情况建议协商处理或者调岗处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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