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九年工龄员工被辞退谁之过
在许多企业里,特别是国有企业,笔者看到过许许多多这样的离职案例,那就是员工在一个企业连续工龄满九年或接近九年时,就会被莫名其妙的原因终止劳动合同而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在一段时间后(一般一到三个月)企业又将此员工招聘回来。其起因是由劳动法上的一条规定所导致的,那就是“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和究竟是谁的过?一、企业说:“我没有过错”
在企业方面来讲,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企业可以根据自己需要来决定,企业的需要是什么?企业的需要就是它愿不愿意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愿意就是它需要的,不愿意就是不需要的。作为企业来讲它不想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时不需要理由,也不需要依据的。它只考虑续签劳动合同对企业有没有好处,续签劳动合同给企业带来的利益是否大于处在的风险。企业之所以不愿意与已满九年工龄的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其考虑到的是续签劳动 合同后带来的风险。因此企业说:“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我没有任何过错。”
二、员工说:“我又错在哪了?”
一名员工在一个企业能连续工作达九年以上,可以说其在企业工作的时因该是比较出色,也是受企业认同的。要不然不用等到九年早就被终止劳动合同或被辞退。但为什么这样的一名优秀的员工在工作非常出色没有任何过错的时候却被终止劳动合同?难道说员工过错就是在企业连续工作了九年吗?难道连续九年工龄就是员工过不去的门槛吗?对于这一点员工只能无奈地问:“我又错在哪了?”
三、劳动法:“我是为了保护员工”
劳动法之所以在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起初原意是为了保护员工,使员工劳动能力能被一个企业认同,使员工在企业里感受到归属感,同时也给员工带来一个归属地。
作为一名员工能在一个企业工作那么久,其工作能力和技术能力是受企业认同的,作为企业来讲它也是需要这样一名出色的员工位企业带来利润的。同样道理,员工之所以愿意在一个企业工作那么久,同样也认同企业文化和企业给员工带来的利益的。在双方都有利的情况下,劳动法做出这样的规定应该说给双方都带来保障。
因此,劳动法说:“我是为了保护员工。”
四、那究竟是谁的过
企业有用人自主权,续不续劳动合同、用不用员工是企业的自主权利,它不续签劳动合同既不违法又有它自己认为的道理。员工想不想续签劳动合同由他自己决定,能不能续签劳动合同可就无能为力了。劳动法的规定是为了保护员工,使员工被企业认同,是员工有个更好的归属感。那究竟是谁的过错?企业可以理直气壮地说:“只要合同期满,双方合约按要求履行完毕,我不续签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理由,我任由任何过错。”劳动法说:“我的规定是保护劳动者,作为一名员工在一个企业能工作那么久,就表明员工的能力是被企业认同的,员工无私地为企业贡献的那么多,这么优秀的员工企业就应该按规定与员工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我的规定是双方都得到好处。”员工勤勤恳恳、认认真真工作那么久,其工作能力受企业认同,他的才能被企业所赏识,但是在企业工作了九年以后却受到这样的待遇,作为一个弱者只能无奈地说:“我又惹谁了?”
五、二十条是警察还是杀手
归根到底,员工在一个企业连续工作九年以后被终止劳动合同的根本原因是劳动法的二十条的规定。企业之所以不愿意与九年工龄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是由于劳动的规定其接下来必须要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当此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劳资纠纷,同时也可能使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所下降,工作态度也有所改变。另外,当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后,如果企业不想再用该员工起码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说不定还不能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关系。为了以后不必要出现的纠纷,企业就会宁愿不与九年工龄的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如果员工还在本企业工作那么只有一种办法—工龄从零开始,也就是离职后再入职,这就是本文开始的那一幕。劳动法二十条是警察还是杀手?在劳动法制定的起初其定义的是警察,而经过多年经历,通过企业演变,二十一条演变为带有警察执照的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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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东深圳 drerry用户“drerry”于2005-10-18 11:52:13编辑过此帖。
RE:[原创] 九年工龄员工被辞退谁之过
我考试的时候也层考虑过这个问题,而且确实这个问题也挺突出的,我觉得还是法律上出现了一些问题,不知道国外企业国外法律是怎么应对的,也许是要适当地与社会保障体系挂钩起来。RE:[原创] 九年工龄员工被辞退谁之过
RE:[原创] 九年工龄员工被辞退谁之过
如此作为,对整个企业员工的积极性打击也会是相当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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